蘋果公司限制競爭的目的是提高電子書價格
備受關注的裁決終于出臺,丹尼斯·科特(Denise Cote)法官拒絕了蘋果與五家出版商提出的撤訴要求,這項訴訟主要是針對蘋果與出版商轉向代理定價制后對電子書價格的影響。
該決議是在周二下午公布的,而訴訟則要追溯到去年夏天,而更早之前,也就是去年4月,司法部與各州已經針對蘋果公司與出版商提起訴訟。盡管司法部及各州之前已經與阿歇特等出版商達成一致,但最近這項裁決意味著針對蘋果公司與阿歇特、哈珀-科林斯、西蒙與舒斯特、企鵝、麥克米倫等出版商的集體訴訟又將更進一步。法官科特一直對這項集體訴訟保持關注。
科特法官認為,目前這一訴訟說明了蘋果公司與出版商被告的確參與了限制競爭的合謀,其目的是提高電子書價格。
科特法官支持哈根斯·伯曼(Hagens Berman)的觀點,后者認為,當亞馬遜極力降低電子書價格之時,蘋果與出版商卻選擇采取代理制,而兩者在代理制背后卻有不同的需求。科特表示,“轉向代理制意味著出版商可以控制他們的零售價格,而‘最惠條款’(MFN)則保護了蘋果公司,確保它從其他零售商之間的價格競爭中獲得30%的代理費。”
科特法官認為出版商之間的協議是一種橫向價格合謀,因為這一協議對于提高分銷效率沒有任何幫助,完全是為了提高價格而達成的合意,消除了普遍的價格競爭。
法官拒絕了蘋果與出版商所有的撤銷請求,包括蘋果公司聲稱它與出版商的情況并不相同。科特法官承認蘋果公司(加入到這起合謀是為了避免與亞馬遜9.99美元的電子書價格競爭)與出版商(它們的目的在于保護價格與利潤率更高的精裝書市場)在達成協議上有不同的動機,但這起訴訟只是說明它們的行為致使在零售層次上競爭受到削弱,消費者需要承受更高的電子書價格。(印刷:http://www.yihao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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